张作华律师亲办案例
民事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张作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5
浏览量:609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安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告:安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92783.17元及并支付利息元(自201 年 月日起按月2%暂计算至201 年 月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起至2015年2月,原被告为节省运输成本,双方对在本辖区或就近辖区的第三方供货互为交易,即被告的客户在原告辖区或在就近辖区时,被告以与原告签订《工矿企业购销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的形式,向原告购买合同约定的产品,然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交货;如原告的客户在被告辖区或在就近辖区时,原告亦以上述同样的形式,向被告购买合同约定的产品,然后被告按原告的要求交货。双方签订的《工矿企业购销合同》及《委托加工合同》均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结算方式、时间等作出具体约定,交货后双方定期进行对账结算。

2015年2月3日,原被告对2014年度的交易进行对账。经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5823159.17元,原告欠被告货款1730376元,二者相冲后,被告应付原告货款4092783.17元。后被告还款1500000元,尚欠2592783.1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予支付。

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一系列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拒不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此,原告具状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  致

泾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张作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作华律师咨询。
张作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109好评数2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蜀山区天鹅湖万达2号写字楼706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作华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肥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68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合肥
  • 地  址:
    蜀山区天鹅湖万达2号写字楼7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