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14年 月 日原告与被告长兴县泗安镇毛家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简易棚拆迁协议》、2014年 月 日原告与被告长兴县泗安镇毛家村经济合作社《杭长高速北延工程养殖户搬迁协议》、《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鸡棚及所养殖的鸡拆迁补偿款共计300万元(具体数额以被告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实际确定并发放的补偿款数字为准);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被告浙江长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建设主体,投资修建杭长高速公路。2013年12月6日,被告浙江省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发布长国土征告字(2013)4号征地告知书,该告知书确定了杭长高速公路北延(泗安至浙苏界限)的征地范围及补偿标准,原告正在经营的养鸡场处于被征收范围内。
此后,被告浙江省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对包括原告经营的养鸡场在内的拟拆迁资产进行了评估,后被告长兴县泗安镇毛家村村民委员会将拆迁范围内的补偿清单报至被告浙江省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对各被拆迁人的补偿依据。
2014年6月,原告在被告长兴县泗安镇毛家村村民委员会及长兴县泗安镇毛家村经济合作社未出示评估报告及被告浙江省长兴县国土资源局的补偿清单的情况下,采取诱骗、胁迫等手段,迫使原告签署了《简易棚拆迁协议》、《杭长高速北延工程养殖户搬迁协议》及《补充协议》,其中所定的补偿数额仅为养鸡场360531.6元,与《征地告知书》明显不符,对原告而言,上述《简易棚拆迁协议》、《杭长高速北延工程养殖户搬迁协议》及《补充协议》明显显失公平,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此外,各被告应共同向原告承担按照被告浙江省长兴县国土资源局确定的补偿数额给付原告补偿款的义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原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