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收到 起诉状副本,现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就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请求,答辩人不予同意。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基础牢固,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之应当判离的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判离的五种情形为:(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明显不符合应当判离的五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双方因自由恋爱而结婚,感情基础好,结婚后,虽然前期因工作原因无法经常居住在一起,但为了照顾家庭,维护夫妻感情,被告辞去原有的高新工作,并在2010年4月生育一女,双方感情和睦,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夫妻感情和睦,并有女儿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女儿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二、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由于被答辩人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答辩人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方面考虑,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孩子也应由答辩人抚养。
从孩子呱呱坠地,一直由母亲亲自哺育,出差家中无人照料,也是被答辩人带在身边照顾,现孩子已满三岁,也是由被答辩人安排其上幼儿园等事宜。孩子从出生到现在,同答辩人生活时间较长,孩子的生活起居以及抚养费、教育费均由答辩人负担。且答辩人有一家红酒庄,收入稳定且远远高于被答辩人。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的立法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规定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无论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孩子均应判由答辩人抚养。
三、关于双方财产分割的问题,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关于双方财产的分割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