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作华律师亲办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来源:张作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0
浏览量:1518

原告:

被告一:

被告二: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整,利息

2、请求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原告对被告二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821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贷款160万用于购酒,经相关审批,同意发放160万贷款。2013821日,原告与被告一就贷款事宜签订了《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160万人民币,利息为年利率12%,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821日至2014821日。

为确保被告一与原告在一定期限内的所有借款合同得以履行,原告曾与被告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了担保期限(2011914日至201691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抵押房产情况(房产证号:00015030)。根据上述抵押合同,原告与被告二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了抵押房屋的他项权证书,被告二同时出具了抵押承诺书。

201382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足额贷款。现借款期限已到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二被告均置之不理。

原告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足额贷款,但被告一却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二也未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于明显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予以公判!

此致

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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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作华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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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作华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肥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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