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一:
被告二: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投资款15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2917元(自2015年12月3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8日止),本息共计152917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原被告共同出资,拟设立宝祚昊协服务站(以工商局核准注册为准),原告出资15万元,占股15%。同时约定如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扣除实际支出的费用后返还出资人。
2015年12月2日,原告通过其妻子的账号将15万元的投资款转入被告账户,但是被告收到款项后并未按合同的约定将原告的投资款用于设立公司。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设立公司或者返还投资款,被告均置之不理。
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原告支付投资款给被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